欧洲人权公约》的法理,可能并不像第 50 段中明确指出的那样简单。但无论如何,更微妙的问题是,国家法院是否必须接受欧洲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解释具有约束力。
矛盾的是,我认为从宪法理论的角度来看,成员国的宪法法院更容易接受这一点:在涉及欧盟规范时,其自身的规范必须服从于整个联盟的规范,即使在人权问题上也是如此,而同一法院则很难接受它所认为的欧洲法院对《公约》的错误解释。无论从地位还是专业知识来看,欧洲法院都应该在定义欧盟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方面处于首要地位。但无论是从地位还是专业知识来看,在解释《公约》方面,它都不比成员国的宪法法院优越。欧洲法院在处理《公约》判例时采用的臭名昭著的电报式风格使问题更加严重——这种风格并不是为了激发信心——梅洛尼案本身就是明证。欧洲法院一直以来几乎毫不掩饰地反对在人权问题上必须服从欧洲人权法院的上级权威,这也无助于解决问题。
当成员国法院得出欧洲法院在解释旨在保护个
人的国际规范时犯了错误,并且如果按照这样的解释,上述个人的权利将受到侵犯的结论时,成员国法院的法律义务是什么?它是否只是让个人自己去踏上通往斯特拉斯堡的艰难道路?它是否反而拒绝执行它认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联盟规范?请注意,这样做并不是在玩沙文主义游戏,而是会担心不要损害公约的约束力,因为公约对它有约束力,而对欧盟本身却没有约束力。
感兴趣的读者可能会发现, Åklagaren案(案件 617/10,与Melloni案同日)中的第 44 条值得仔细阅读,其中欧洲法院回顾,除其他外,《欧洲人权公约》
只要欧盟尚未加入
该公约就不构成正式纳入欧盟法律的法律文书。因此,欧盟法律并不 日本电话号码库 管辖《欧洲人权公约》与成员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也不决定在该公约所保障的权利与国家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时国家法院应得出的结论。
成员国法院是否应接受欧洲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解释,该解释在其看来会使其管辖权违反最高级别的国际义务,而欧洲法院则不存在这种风险?(欧洲法院在Åklagaren案中是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其对欧盟法律秩序的法律义务是否凌驾于其根据国际法对公约体系的法律义务之上?
如果成员国根据对《欧洲人权公约》要求的不同理解 每次点击费用广告新手指南 而采取不同的实施措施,显然会产生一些危害。毫无疑问,欧洲法院会大肆宣扬其“欧盟法律秩序的基本特征”的言论和其他一切。但是,如果欧洲法院对《公约》的解释与成员国的宪法法院相比格格不入,那么危害会不会小一些?或者,如果成员国法院根据对《公约》要求的一种理解来解释不属于欧盟法律范围的国内立法,而欧盟的实施立法则遵循对《公约》的不同理解,这是否不会违反国家法律秩序的基本特征?
我能看到各种合理的思考方式,以及各种欧洲法院对 香港领先 相关条款 解决方案;我唯一不同意的是那些认为这是一个“简单案例”的人。当然,斯特拉斯堡是唯一能够权威地解决《公约》含义的法院,其机制极其繁琐,不适合这种情况。然而,欧盟新提出的《入盟议定书》可能在这方面提供有趣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