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了众多协议和文书

 

2015 年巴黎会议提出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巴黎协定》是否代表了各方的共识,并将为未来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提供稳定的框架,还是掩盖了分歧,使关键问题悬而未决。二十五年来,各国几乎一直在进行谈判,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 年《京都议定书》、2001 年《马拉喀什协议》、2007 年《巴厘岛行动计划》、2009 年《哥本哈根协议》和 2010 年《坎昆协议》。三年后,随着《巴黎协定》和《巴黎规则手册》的通过,各国是否终于找到了一种方案,使它们能够花更少的时间进行谈判,花更多的时间实施?

毫不奇怪迄今为止的答案是否定的

《巴黎协定》是一项重大成就。但它仍是一项正在进行的工作,七年前通过的协定并未让联合国气候变化制度走上更技术化、更少政治化的轨道,最近在沙姆沙伊赫结束的气候大会(COP27)进一步 乌克兰电话号码库 证明了这一点。尽管埃及东道主将该会议称为“实施缔约方会议”,但各国仍处于全面谈判模式。主要问题是是否按照脆弱国家的要求设立一个新的基金来应对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和损害。但有关缓解、适应和融资的问题也进行了激烈的谈判,而缓解问题是最后得到解决的问题之一。

气候谈判与其他多边环境谈判有何不同

当然,多边环境协定 (MEA) 应该是动态的,以便能够适应不 过山车上下移动 断变化的知识和情况。因此,它们考虑持续谈判。然而,在其他环境制度中,这些持续谈判主要涉及监管问题——保护哪些物种、控制哪些其他化学品等等——而不是制度的基本架构,该架构由 MEA 建立,相对稳定。

MEA 本质上是制度的宪法

尽管各国可能不时寻求修改它,但一般来说,它们的谈判都是按照 MEA 建立的治理体系进行的。

气候谈判各有不同。尽管《巴黎协定》早在 2015 年就已通过,但从 巴林商业名录 某种意义上说,巴黎谈判从未停止;从本质上讲,七年后该协定仍在谈判中。部分原因是该协定通过“建设性模糊性”“解决”了某些问题,为各方争取有利于其立场的解释提供了机会。但即使《巴黎协定》相对明确——例如,消除了以附件为基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区分方法——对结果不满的各方仍不断寻求重启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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