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利班统治剥夺了阿富汗妇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包括其附加议定书)、《儿童权利公 而这些权利正是国际 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此外,阿富汗妇女是因性别而被塔利班统治剥夺这些人权的女孩。这本身就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 1 条,该条禁止“基于性别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效果或目的为妨碍或取消妇女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Goodwin-Gill、McAdam 和 Dunlop (2021 年,第 152 页) 指出,
一般性措施的目的往往是“重组”社会,也往往是维持现状,这些措施经常针对 而这些权利正是国际 那些根据《公约》迫害原因可确定的群体,其目的(明示或暗示)是将他们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或 阿联酋电话号码库 强迫他们进入主流社会。如果采用个人或集体强制措施,例如拒绝就业或教育等胁迫手段
那么上述意义上的迫害恐惧可能存在
仅仅成为受影响群体的成员就足够了 […]
我们认为,对阿富汗妇女和女孩基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恰恰符合这一说法,塔利班统治时期为重组阿富汗社会和将妇女和女孩从公共领域抹去而采取的一般措施意味着,每一位阿富汗妇女和女孩 问题在于这种独特的以就业 在返回阿富汗后都有遭受迫害的风险。换句话说,塔利班统治时期对妇女和女孩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如此严重,以至于截至 2022 年 12 月,阿富汗妇女和女孩作为一个群体面临迫害的风险。这一结论也适用于就地提出的庇护申请,这意味着塔利班接管时在阿富汗境外的所有阿富汗妇女和女孩都不应被要求证明个人害怕受到迫害。
性别能够形成特定社会群体的基础吗?
与迫害一样,特定社会群体这一模糊概念并没有得到普遍接受的定义。然而,今天很明显,妇女和女孩可能构成特定社会群体,符合 1951 年《公约》第 1A(2)条的规定。联合国难民署在2002 年《性别相关迫害指南》中得出结论:
因此,特定社会群体是指一群除了面临迫害风险之外具有共 巴林商业名录 同特征的人,或被社会视为一个群体的人。这些特征通常是天生的、不可改变的,或者是身份、良知或行使人权的基本特征。
因此,性别完全可以归入社会群体类别,女性是社会子集的一个明显例子,其特征是天生的、不可改变的,她们的待遇往往与男性不同。她们的特征也使她们成为社会中的一个群体,在某些国家,她们受到不同的待遇和标准。